国外互联网反垄断的借鉴意义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与传统的产品经济不同,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而这些个性特征的存在会使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变得更加复杂
文 《法人》记者 陈玉峰
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下称“奇虎”)和腾讯的第二季持续发酵,业内人士认为,此案对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纵观国际互联网市场,如谷歌、微软等巨头互联网公司对于反垄断调查已是“家常便饭”。
那么,作为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和腾讯之间是否能借鉴国外的反垄断成功经验呢?
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对《法人》记者表示,“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与传统的产品经济不同,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而这些个性特征的存在会使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变得更加复杂。”
在孟雁北看来,反垄断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但是案件都“很复杂”,其主要特点是个案分析,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每个产业的状况有所不同。
孟雁北表示,互联网反垄断案例在国内外不能完全类比,“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出来。放在具体的产业背中去分析。”
西方国家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而走在反垄断调查的前沿,当国内首例互联网反垄断调查在逐步升级时,更多的人想知道国外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依此寻求新的突破口,却不知反垄断调查“非一日之功”。
国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联合20个州控告微软垄断案,认为该软件巨头利用市场影响力压制竞争对手,并开始实施长期反垄断监管。对于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起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后由司法部接手。
同年,美司法部对微软提出诉讼认为后者使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统治力推广IE浏览器,进而将其它竞争对手排除在外。
此案全球引起巨大的反响。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就这一案件作出初步裁决。该裁决从事实上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法院作出判决,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浏览器等。
微软公司不服判决,随后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杰克逊法官做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要求地区法院重新指定一位新法官审理此案。
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放弃将微软一分为二的诉求,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宣布就“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双方进行庭外和解。
2004年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在长达数年的调查后,除了要求微软公司向竞争对手开放某些技术信息外还要求微软在欧洲推出去除媒体播放器的Windows,还勒令微软支付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的罚金。微软此前已经满足了前两项要求,但在共享技术信息的问题上同欧盟存在严重的分歧,欧盟最终于2007年9月对微软公司做出判决,在2004年的基础上,对微软追加2.81亿欧元的罚款。
2011年8月,谷歌在欧洲面临9起反垄断诉讼,欧盟委员会调查。按照相关法规,欧盟委员会可向那些违反欧盟法规的公司处以全球营业总额10%的罚款。近些年来,该委员会曾以反竞争行为为由,向微软和英特尔处以数十亿欧元的罚款。
回归到国内市场,“3Q大战”中腾讯是否涉嫌垄断,亦成为国内法学界、经济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反垄断的重要性
微软案的审理受到世界的关注,2004年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盟竞争法,除了要求微软公司向竞争对手开放某些技术信息外,还勒令微软支付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的罚金。因微软并未履行该罚则,欧盟最终于2007年9月对微软公司做出判决,在2004年的基础上,对微软追加2.81亿欧元的罚款。
微软、谷歌反垄断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反垄断调查的成功,一些新型的的互联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进入人们的生活。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目前已拥有5亿网民,俨然一个互联网大国,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一个拥有5亿网民的国家,互联网公司相比较其他欧美国家却少之又少。
“3Q大战”,再一次将互联网反垄断调查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孟雁北看来,通常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间,同样的案子如关于微软,欧盟的看法可能和美国的看法是不一样。微软是一个企业,他的行为是一样的,正是因为一个企业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市场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他的执法或者司法都有差别。
在“3Q大战”中,孟雁北建议,就具体的案例来做比较可能更有价值。“而不可能说我们的互联网发生了,别人的互联网也发生了。即便都在互联网产业,他的相关市场都是不同的。”孟雁北说,微软的市场是在桌面操作系统软件,而腾讯和360争论的是个即时通讯的系统,性质不一样。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争端的发生,显示出一些中国互联网的参与者,已经从早期的创新者变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者。一旦出现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往往意味着市场机制失灵、法律受到侵害、公众利益蒙受损失。
对产品的选择自由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锁定效益的存在,大大削弱了用户自主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自主权。
垄断同样会降低行业技术创新意愿,与此同时带来的影响是导致中国互联网竞争力不强。
孟雁北表示,“3Q大战”所引发的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行为的高度关注,对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并引发了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中诸多问题的广泛讨论。
这因为如此,“3Q大战”格外引人关注。
反垄断的复杂性
孟雁北就互联网反垄断对《法人》记者表示,正是因为互联网作为新兴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反垄断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
有观点认为,判断反垄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了六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用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其他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2008年8月1日起生效,上述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我国将被定为是违法行为。
因此,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判断是否可以实施这些行为的关键所在。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即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作为推定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时,这三个经营者就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经营者实施了前述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从全球来看,微软公司被欧盟委员会处罚并非个案;其结果表明,这是微软“自食其果”。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或限制微软享有窗口操作系统及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但如果微软利用这一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其他一些限制了其他方面的竞争的行为,则这些借助这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行为,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与惩处,而微软最终被判巨额罚款,正是微软公司的这类其他行为所致。
在孟雁北看来,互联网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常常具有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的特征,且消费群体之间存在着关联性。
据谷歌2012年财务报表显示,谷歌2012年的总收入约为501亿美元,其中436亿美元来源于广告收入。而谷歌的搜索引擎业务与其在线广告业务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在线广告这一庞大收入的支撑,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就很难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又是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基础。
孟雁北表示,互联网行业经营活动的特点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从而增强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和复杂是所有国家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中都会面临的问题。”孟雁北说。
从欧盟对互联网反垄断的审查中不难看出,反垄断的审查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耗时长,长达数年的调查取证说明了反垄断的复杂性。
据悉,“3Q大战”中,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长达80页,相关市场界定都是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而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也当然会存在一些争议和有待商榷之处。”孟雁北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