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博客发裸照 因被认定不刺激性欲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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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基隆一名19岁的何姓少女6月在博客刊登取自岛外网站的裸女“露毛”照,遭警方查获函送。基隆地检署16日引用“大法官”解释文,认为照片无明显裸露下体部位,且“体态自然、表情自在,颇具美感”,不会刺激观看者性欲,因此不起诉少女。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检方表示,少女六月间在住处上网,登录相簿张贴多张裸体女子三点露毛照片。少女相簿未设定阅览密码,遭警方查获,依妨害风化罪名函送法办。

少女在庭讯中哭诉,她在岛外网站看到露点照,因为照片拍得很美,才将照片刊登在自己的博客相簿,“不是故意散布裸照。”

检察官解释,少女张贴的照片,背景在室内,女子虽裸露三点,但未明显看到私处部位。 另外,裸女裸露部位“体格健美、体态自然、表情自在、颇有美感”。客观认定,即使是女生观看照片,也不至于感到恶心、下流或羞耻、厌恶感。

报道说,事实上,岛内社会开放,对“色情”见解也大不相同;讲究独立审判的法庭,经常在猥亵上出现重大歧异。涉及妨害风化罪嫌的民众,有人可全身而退,有人则遭重判,成为法界一大“乱象”。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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