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电视行业利好还是利空? 最近流传的广电总局229号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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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广电总局OTT严规229号文,是真的针对OTT的规定吗? 对互联网电视是利好还是利空?笔者认为,首先,这个规定不是针对互联网电视也就是通常大家说的OTT的,而是针对“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其次,这次的政策从本质上来看对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是利好而不是利空,因为这次政策把pc、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电视放在了一起管理,并且并没有区别对待,如果同样对待,互联网电视就和pc、移动互联网有一样的发展机会。

首先,这个229号文是干嘛的? 我们从本文最后附的229号文正文可以看到,这次的文是针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这里面的电视正常的是指电视节目,如果非要延展含义,广义的是指视听节目。网络接收设备是指所有使用网络接收这些内容的软件和硬件。而非法,包括两个意思,主要是指电视节目是非法的,其次是指某些接收设备本身是非法的。

如下面的229号文中的描述:“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

这其中,“电视棒”(主要指插在PC上接收电视直播的设备-笔者注)等网络共享设备直接被定义为了非法。而在PC、移动互联网、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中,要处罚和管理的是“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这些设备上,非法主要指内容本身非法。这些非法的内容一般是指反动色情等内容。

所以一方面我们看到,229号文本身并不像有些媒体渲染的,是针对智能电视或者说互联网电视的,而是针对“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因此说OTT行业的一次更严的规定出台了是错误的。另外,229号文在针对非法内容时,也把pc、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电视放在了一起管理,并且并没有区别对待。

目前制约互联网电视发展的,主要是针对互联网电视有一些不同与PC和移动互联网的政策。而实际上,需要被管理的,是非法内容本身,而不是传输内容的渠道。如果内容非法,那什么渠道传输都是非法的。我们当然应该消除非法内容。只要消除了非法内容,任何互联网设备都是安全的。

本次的229号文将互联网电视和PC、移动互联网无差别的对待,本质上对互联网电视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好的。

以下是229号文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有效遏制非法电视网络接受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

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实施传播淫秽违规内容节目、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上升、蔓延的势头,确保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办非法网络电视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违规内容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形式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迫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加快查办工作进度,提供工作效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广播电视网络传播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安机关查缴的涉嫌接收非法电视的网络接收设备及时作出认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深挖彻查涉嫌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侦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对于在查处过程中发生的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有关部门在开展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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