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托育机构备案办法出台,申请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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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教育1月7日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办法》要求,托育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托育机构需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在线提交营业执照、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办法将托育机构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了其审批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若不符合要求,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2019年,托育利好政策频出,监管积极补位。2月,十八部门联合发布行动方案指出,要制定托育行业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监管标准;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建设主体上,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10月,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明确了自2019年10月8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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