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仙炖回应生产资质质疑:佳明佳发布内容失实,将追究造谣方法律责任

6月12日,一名为 “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小仙炖生产资质的相关声明,引发部分消费者关注。记者就此连线了小仙炖鲜炖燕窝公司,小仙炖进行了回应,声明佳明佳发表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并已经函告佳明佳,要求立即删除不实言论,并消除对小仙炖的不利影响。对此事件,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简称:国燕委)也于14日20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小仙炖相关事实证明资料。
佳明佳在6月12日的声明文章中声称:佳明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小仙炖公然使用其名称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以“委托声明人加工”名义大肆销售“小仙炖”品牌鲜炖燕窝。
对此,小仙炖于6月14日发表《关于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表不实文章损害我公司商誉的声明》,声明中指出: 小仙炖与佳明佳签署了正式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小仙炖与佳明佳存在委托生产加工合作关系,并向佳明佳按约支付了加工费用,佳明佳亦发布并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中备案了以小仙炖公司为委托生产单位的燕窝食品企业标准。按照双方约定,小仙炖协助佳明佳办理了燕窝食品生产资质,获得了生产燕窝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911132516403)。小仙炖鲜炖燕窝一直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监督下合规生产的,并通过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相关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
据了解,佳明佳曾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小仙炖提起过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对此,小仙炖回应称,该诉讼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是佳明佳股东变更后对于经营理念等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同时,对于佳明佳多次发布与小仙炖不存在委托生产合作关系、冒用佳明佳生产许可资质的言论,小仙炖已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佳明佳及其控股股东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追究佳明佳及其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在与佳明佳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终止后,小仙炖于河北霸州投资设立了小仙炖霸州食品有限公司,小仙炖霸州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鲜炖燕窝生产工厂,是国内首个获得鲜炖燕窝方便食品SC认证的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