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网上打广告最高判无期

资讯 驱动中国 Neytiri 1,575 次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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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同上。

据悉,此次两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打击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之前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将因为该司法解释变得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闻背景

目前,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亟需有效治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手机淫秽网站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

“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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