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番茄花园” “英雄”变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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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汇集了37件典型案例,涉及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这些个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对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对于相关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导向和指引意义。四川“番茄花园”盗版案入选十大知产案例,该案因“通过刑事司法保护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营利,由孙显忠指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美化版累计下载8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版本累计下载117308次。成都共软公司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万余元。

      洪磊担心会被追究责任,所以在番茄花园网站的下载页面上添上了一行“免责条款”,并请用户下载后在24小时内删除。“以为写了以后就和自己没关系了。”

      这样的声明可以免责吗?主审法官王永伟表示,“他在每个版本上都是要求其他使用者24小时之内删除,但是现在客观上的情况是,许多用户下载了番茄版本软件之后没有删除,全国范围内有那么多人都在使用番茄花园盗版的软件,就侵犯了微软公司的合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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