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手机》 两家公司争夺网络版
为争夺电视剧《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互联公司将电视剧出品方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20万元。近日,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新浪互联公司诉称,去年6月25日,其与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以价值1120万元的自身宣传推广资源、合作方资源以及现金,获得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被许可在首轮卫视播出电视剧《手机》后的第十日后视频上线,且享有该剧3个月的独家网络播放权以及相关合作权利。
在公司依协议履行宣传推广义务后,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承认合作协议,还将《手机》网络播放权授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在知道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新浪互联公司合作的情况下,取得该剧同期网络播放权,并先于新浪互联在线播放了该剧。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公司合法取得电视剧《手机》3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付协议对价款。且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声明新浪播放《手机》属于盗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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