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暗指“第三者”法院认定构成诽谤
“与多名男性有染”、“这名第三者,喜欢和他人之夫偷偷摸摸地保持某种关系……”杭州的刘女士在其博客上发表多篇文章,不点名地暗指张女士是她与丈夫间的第三者,被张女士告上法庭。日前,一审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其管制并赔偿医疗费。
据悉,原告及其丈夫与被告的丈夫平素关系较好。2年前,原告丈夫意外身亡。处理后事期间,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短信、电话联系较频繁。去年5月,被告在其博客上陆续发表文章,用不点名的方式反映原告为第三者,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并将博客网址告知朋友,还曾将网址发在原告所在单位内网。原告诉称,由事件还,导致其患上心因性精神障碍。
法院指出,被告在无实据的情况下,在博文中屡屡使用侮辱性语言并提及对方是第三者,属故意捏造事实,以贬低他人人格、损坏他人名誉。针对被告提出的“博文系基于原告与其丈夫频繁联系而叙述的个人心情经历”、“在单位内网发布博客地址是职工权利”,法院认为,发表博客描述心情并公布网址是一种权利,但博客并非有私密性的日志、日记,一经发表即可被广泛传播,发表博文应承担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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