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5000条诈骗短信构成犯罪 电信诈骗集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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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今天正式施行。《解释》大幅提高了诈骗罪起刑点,并强调严惩电信诈骗。

亮点解读

诈骗短信和电话数量纳入定罪条件

《解释》特别把电信诈骗列为从严惩处的情形,具体行为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现实案件中,电信诈骗所得往往难以全部查证,导致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对此,曾有法律人士呼吁,把电信诈骗列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管理范畴,不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确认犯罪行为即可处罚。《解释》对此也做出特殊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样,诈骗数额不再是唯一的定罪标准。

“电信诈骗侦破难度高,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较大,必须从重打击,加强震慑,才能尽量减少发案。”西城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马昭辉认为,把短信、电话数量纳入犯罪条件,增加了侦查机关取证的渠道,有利于严惩犯罪分子。但弊端是降低了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可能打击面太大。“发送各类虚假信息的人员太多,如果全部入罪,值得商榷。”

马昭辉还指出,司法实践中确认短信条数的前提是能够找到短信发送器,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否则,也很难找到全部收件人,且各运营商也无法提供短信、电话情况等证据。因此,核实诈骗数额及其他证据,仍是检察官今后办案的重点。

诈骗罪起刑点提高至3000元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提高诈骗罪起刑点: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比之前的司法解释,新《解释》首次规定了起刑点的幅度。以往,诈骗罪不同量刑起刑点分别是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都是单一数额,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再制定具体的标准。例如本市规定为3000元、5万元和20万元,普遍略高于最高法院的起刑点。新司法解释则将起刑点规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如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给了各地的掌握幅度。

海淀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游涛认为,提高起刑点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而规定起刑幅度,有利于各地制定更切合实际的地方性定罪标准。

游涛类比2001年和2010年普通诈骗罪:2001年,诈骗数额3000到5万元的案件为50件,5万至20万元的20件,20万元以上的9件;去年,三组案件数字分别为126件、51件和53件。“可见,诈骗数额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向巨大、特别巨大高速发展。”游涛说。

诈骗近亲属获谅解可免刑或从宽处理

《解释》吸收了“亲亲相隐”这一中国传统法律和道德观念,其中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游涛表示,这种处理案件方法,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诈骗近亲属,社会危险性不大,特别是获得谅解后,还要惩处被告人,显然不利于犯罪人员悔过自新。”游涛指出,该规定有两点必须注意:首先,被告人必须获得亲属谅解,才能免罪或从宽处理;而且,亲属必须在诉前、诉中提出谅解意愿,一旦宣判,谅解将无效。

此外,《解释》还列明了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诈骗老人、赈灾捐款等从严惩处

除电信诈骗外,《解释》还规定了另外几种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马昭辉分析立法精神认为,赈灾募捐是人们表达善心的义举。利用赈灾募捐实施诈骗,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更严重的是打击了人们奉献爱心的热情,其危害是深远而严重的,应当从重打击。

针对其他从重处罚情形,马昭辉认为,主要因其诈骗的特定对象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救灾、抢险等特殊紧急用途的款物被骗,损失的不仅是金钱,更是救灾抢险的时间,甚至是成百上千人的生命。”残疾人、老年人都属于弱势群体,一旦被骗,可能是他们一生的积蓄或后半生的依靠。针对这些特定对象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大,有从重处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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